亞心網訊(記者 翟俊傑)9月25日上午,在自治區工商局四樓會議室,自治區工商局就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配套規章召開了記者問答會,自治區工商局副局長李剛,企業監管處副處長周曉在現場接受了記者提問。
  自治區工商局副局長李剛答記者問:
   1.《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其相關配套規章將於10月1日出台,請您介紹一下《條例》的意義?
  答:首先,《條例》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放寬註冊資本等準入條件,提出減少前置登記審批事項,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構建“寬進嚴管”的市場監管體系,這需要國家立法予以落實。《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從法律上規範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後監管制度,是進一步深入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對改革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條例》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靠信用手段來實現。近年來,我們國家在加強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為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從總體看,當前我國經濟發展中仍然存在誠信缺失、道德失範、信用體系不完善和市場主體競爭不充分、不公平等問題,有些問題還相當突出。制定《條例》,通過行政法規構建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體系,明確企業信息公示範圍,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使社會公眾和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組織都能夠方便、及時、全面地瞭解企業信息,能夠有效擴大社會監督,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條例》的制定,為全社會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和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積極作用。
  第三,《條例》對推進政府轉變職能具有重要意義。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重要內容,也是工商部門轉變職能的基本遵循原則。理論和實踐都證明,市場配置資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經濟。只有按照這樣的規律,才能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政府轉變職能,必須遵循這條規律。《條例》就是這樣的制度體現。
  最後,《條例》對工商部門提升監管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的出台,將帶動一系列新制度的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制度都與工商部門工作密切相關,這既是對全國工商系統履職能力的重大考驗,也為我們優質高效服務各類市場主體加快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門將登記備案、行政處罰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增加了監管執法的透明度。這對工商部門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商部門必須在進一步提高登記註冊和監管執法水平上下功夫,必須轉變監管理念,構建新型監管機制,統一執法標準,優化工作流程,加強執法監督,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公示信息準確。
  2.《條例》的特點是什麼?
  答:條例有四個特點。一是強化信用約束措施。《條例》不再依靠傳統的行政處罰手段,而是更加註重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這是《條例》最鮮明的特點。
  二是體現部門聯動響應。在公示企業信息方面,《條例》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各部門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在信用約束方面,各部門要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三是強調企業社會責任。《條例》設定了企業公示年度報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的義務,政府部門不對公示的信息事先審查,信息一經公示,全社會即可查詢,將企業對政府負責轉變為企業對社會負責,促進企業誠信自律。
  四是推動形成社會共治。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業信息透明化,能夠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利用社會化監督來取代單純的行政監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監管,做到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有機統一。
  下頁提示:企業監管處副處長周曉答記者問  (原標題:自治區工商局關於《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答記者4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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