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面積按商品房價格加收20%罰款
  □重覆享受房改政策的,須按規定退房或補交差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重拳清理政策性住房違規行為,對於違規超標建設集資建房中,超出政策規定合理誤差範圍的超標面積,按市場普通商品房價格加收20%罰款。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網站公佈了深入開展自治區正風肅紀專項治理規範清理政策性住房實施方案。近日,自治區在全區範圍內開展政策性住房規範清理工作,結合各級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集資建房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清理糾正幹部職工在住房方面存在的問題。
  此次清房中,2008年以來在單位集資建房過程中,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房改政策規定,超出面積標準建設集資建房的,對於超出政策規定合理誤差範圍的超標面積部分,按照市場普通商品房價格加收20%的懲罰性款項,同時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節輕重,直至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參加單位集資房的職工,如果違反自治區集資建房上市交易時限規定,私下交易、違規轉讓住房,在規定時限內未糾正的,由各級紀檢(清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收回住房,收繳違規所得,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針對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子女、親友,身邊工作人員等不符合住房分配條件的人員,違規分配解決政策性住房的行為,此次將責令相關人員限時向產權單位退出所占住房,逾期未退出的由各地紀檢(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重覆享受房改政策的,須按相關文件規定退房或補交差價,在規定的時限內,拒不執行的,將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同時,此次清房重點還包括2008年自治區全面開展清房工作以來,在本地區、本單位清房工作中,未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完成清房任務,對清房工作敷衍塞責,走過場,“只登記、不清理”或“不登記、不清理”,在當地造成不良影響的,以及各地州市及所轄縣(市)駐烏魯木齊市辦事機構未按政策規定完成清房任務的行為。
  清房工作分為三階段。目前已進入自查自糾階段,截至10月31日,區直機關各單位將根據規範清理內容,對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逐一進行梳理,併在本單位公示,接受群眾監督;11月1日至11月10日為審核和重點抽查階段,自治區清房辦將會同有關單位對區直機關各單位上報的清房彙總表進行審核,並對問題較多、群眾反映意見較大的單位進行重點督導和清查,核查集資建房人員名單;11月11日至11月15日,進入彙總總結階段,自治區清房辦將對區直機關規範清理職工住房情況進行彙總和總結,報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據悉,各地、州、市清房工作,結合本地區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安排,參照清房工作,制定本地區清房實施方案,於2014年3月底前,完成清房任務。記者梁淑芳
  (編輯:曾麗)  (原標題:新疆專項治理政策性住房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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